一、曾被证监会处罚两次
案件回溯,年8月21日,林州重机发布公告称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行*处罚决定书》,林州重机因年报中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存在虚假记载被处罚。而后在年4月26日,公司再次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行*处罚决定书》,不到一年内林州重机两次被证监会处罚。
根据《民法典》、《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市公司等因虚假陈述的证券欺诈行为导致投资者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据公开消息,前期证券虚假陈述案已获得一审胜诉,法院判决公司须向投资者赔付损失,此外也有股民与公司达成和解,部分投资者已拿到了赔偿款。两次处罚所包含的区间的股民均可提起索赔诉讼。
二、股票已撤销其他风险警示
6月13日,林州重机披露相关公告称,公司股票自年6月15日开市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股票简称由“ST林重”变更为“林州重机”。股票代码仍为“”,撤销其他风险警示后,公司股票交易的日涨跌幅限制由“5%”变更为“10%”。
林州重机表示,公司在年度实现扭亏为盈,实现归属母公司净利润一千多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损益的净利润也为一千多万元。
同时,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并出具了《关于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否定意见所述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专项说明》和《关于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年度审计报告非标准意见所述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专项说明》,公司年度涉及的非标准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和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事项均已消除。
林州重机涉及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已经消除,且不存在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的任何情形,符合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条件。
三、股民注意两个可索赔区间
刘鹏律师提示股民注意这两个可索赔的区间:
1、于年4月3日-年11月21日(含当天)期间买入,并在年11月22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的,(此区间的股民需注意索赔时效将于今年8月到期,所以需抓紧参与索赔)
2、于年8月25日-年11月15日(含当日)期间买入,并在年11月16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的
这两个区间的投资者都还可报名参与索赔,鉴于已有股民获赔的案例,所以索赔成功率还是极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