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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一超市卖过期方便面被告赔消费者2000元资讯中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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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一超市卖过期方便面被告 赔消费者2000元资讯中心


1月6日,一起因购售过期方便面而产生的纠纷在吴江开发区得到圆满解决,商家为此对自己的过失 割肉 买单,以2000元的代价作出了以一赔十的赔款。


2013年的12月30日,陈先生在位于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某大型超市购买了18包、计90小袋的 统一 红烧牛肉方便面,随后便以该批方便面保质期已过期为由,当即找到销售商家要求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要求得到以一赔十的赔偿。商家对自己的过失作出道歉,但只同意按照陈某购买的数量赔偿10倍的同类商品。


当地消保部门介入此起纠纷,当即对实物进行鉴定。投诉人陈某所购买的该批方便面,生产日期标的是2013年6月26日,已超过为期6个月的保质期。在调查中,当事商家承认该批方便面是自己出售的,一时疏忽之下造成保质期超过4天,对方不存在欺诈行为。但同时,当事商家提出,投诉人并不像是普通的消费者,而像以此盈利的职业打假人,难以接受投诉人以一赔十的赔偿要求。


消保部门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国家立法的高度对消费者的概念进行了界定: 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 。也就是说,只要是自己掏钱买商品、买服务或使用商品、接受服务的人,就是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消费者;陈某即便是职业打假人,但他也是消费者,应该接受《食品安全法》的保护。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当事商家终于接受调解,对陈某作出了2000元的一次性赔偿。


(扬子晚报 刘景德 郭天豪 顾秋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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