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疗白癜风医院 https://m.39.net/pf/bdfyy/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按习俗举行婚礼,且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如果此时发生矛盾,女方明确表示不愿与男方共同生活、登记结婚,男方可以主张返还彩礼吗?
本文且看专业律师通过的形式,拆解此类彩礼返还问题。
问题1:彩礼是什么?男方主张返还彩礼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仪新民初字第号案:彩礼是证明婚约成立并以将来结婚为前提的财产往来。根据本地风俗,彩礼是男方给付女方的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财物,其以将来保证成就婚姻为前提条件和基础。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法律依据: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问题2:男方主张全额返还彩礼,法院会基于哪些因素予以综合考量?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林姚民初字第76号案:原告与被告按照民间习俗举行了结婚典礼,但未进行结婚登记,双方订立婚约时被告方按习俗收取原告方的款项,考虑被告方购买衣物等实际支出后的剩余款项应视为原告方给付被告方的彩礼,在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婚约不再履行时,结合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被告方操办婚事的开支、被告方的经济能力等因素,应当酌情予以返还。
问题3:实践中大概能返还多少比例的彩礼?有什么案例可以参考?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南民一初字第号案: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并结合本地风俗习惯,可以认定原告支付被告彩礼14万元。…综合考虑:双方已按习俗举行婚礼,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近一年,应会有少部分彩礼用于筹备婚礼,购买日常生活用品;被告为婚后生活置备的价值较高的财产(家具、电器、装修)仍在被告处,购买的陪嫁车辆登记在被告名下;该车已由原告个人使用近一年等多方面情况,酌定被告返还彩礼7万元。同时,原告应将小轿车返还被告。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仪新民初字第号案:本案中,根据电话录音、证人证言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能够证明原告给被告元现金彩礼及给被告购买总金额元的金手镯、钻戒、金项链(2根)、金戒指、金吊坠的事实。现被告和原告最终未能办理结婚登记,依法应当返还彩礼。考虑到原、被告已按习俗举行婚礼,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约一年半,应会有部分彩礼用于筹备婚礼和日常生活,被告方举行婚礼时陪嫁的家电等物品也在原告处,被告与原告同居期间曾经怀孕流产等情况,故一审法院酌情确定被告方陪嫁的家电等已在原告处的物品归原告所有,被告返还返还元。
问题4:改口费、伴娘钱、过节礼钱等,是否属于彩礼范畴?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中民一终字第97号案:“改口费”是根据当地风俗举行婚礼时改称对方父母“爸爸”“妈妈”时,公公婆婆赠与儿媳的礼金,而不是为缔结婚约关系而按当地习俗必须支付的礼金,不具有彩礼性质。给付被上诉人亲友的“背桶子钱”“油钱”“插灯钱”伴娘钱,是按当地习俗在婚礼当天赠与女方亲友的小额礼金,而不是为缔结婚约关系而必须支付的礼金,不具有彩礼性质。上诉人主张在春节、中秋节和“回四”时给付被上诉人礼金,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具体数额,被上诉人仅在录音证据中承认共同生活期间上诉人母亲给了元,该笔钱属于上诉人亲属自愿赠与被上诉人,并不以缔结婚约关系为目的,亦不具有彩礼性质。
问题5:如共同生活较长时间且已育有子女,还能主张返还彩礼吗?
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高民初字第号案:本案原、被告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缔结法定婚姻关系,但双方按照民间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得到亲朋好友、周围群众的认可,同时以夫妻名义同居共同生活,且生育子女,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的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形。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