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7月16日晚间,林州重机发布《关于收到行*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林州重机在公告中表示:年7月15日,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行*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58号)。根据《行*处罚事先告知书》,本次涉及的违法行为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七)项至第(九)项及《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最终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行*处罚决定书》结论为准。
行*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下达意味着证监会对林州重机的调查已经结束,如果林州重机未提起陈述、申辩以及申请听证,预计证监会的正式行*处罚很快将会下达,根据我国现行证券诉讼法律法规,证监会的行*处罚下达后,林州重机投资者可以依法索赔。
张云律师认为由于林州重机主要违规行为为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因此林州重机索赔时段为:在年4月3日(年年报发布日)至年11月21日之间买入林州重机,并于年11月22日之后卖出或持有林州重机造成亏损的投资者可以索赔。
符合条件的股民,尽快联系张云律师
一、准备索赔诉讼的资料:
(1)买卖上述股票全部对账单或交割单原件。
打印股票交易对账单时的注意事项:帐单原件需要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有股东姓名,股东身份者号码,股东证券账户号码,买卖股票的时间、价格、证券代码、股数、佣金印花税等信息,现在还持有这只股票的投资者必须打出库存股的情况。
(2)身份证复印件;
(3)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复印件和证劵账户开户确认单;
将上述材料寄送至
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张云律师收
江苏南京长江路99号长江贸易大楼22楼
二、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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