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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8/5 23: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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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源于:临时仲裁ADA

审理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

()豫05民特34号

裁判日期

.12.01

发布日期

.12.16

当事人

申请人:安阳市宝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安阳鑫鼎投资有限公司

案情

申请人安阳市宝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请求:依法撤销安阳仲裁委员会()安仲案字第号裁决书。事实与理由:

1、送达程序违法,仲裁庭组成违反程序,剥夺我公司参加庭审的权利。安阳仲裁委年10月21日受理该案件,但在受理案件后并没有通知到申请人,导致我公司丧失了选任仲裁员的权利,以及参加庭审的权利,在前几次庭审中,被申请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整个庭审完全是被申请人自说自话。被申请人公司以及其代理人孙继峰明知该案件涉及的是林州巴黎香榭项目,而故意不告知仲裁委,致使开庭通知没有按照程序送达,剥夺了我公司参加仲裁的权利。

2、证人证言系虚假证人证言。我公司主动到仲裁委提交手续,要求重新庭审,但庭审程序中无故更换仲裁员,之前参加庭审的证人在申请人参加庭审时只质证了其证人证言,并没有出庭作证,且与被申请人有厉害关系,与最高院关于民事证据规则的规定不符,但仲裁委还是确认了其证据效力。且被申请人在借款时明知所借款项是用于林州巴黎香榭项目,该项目在安阳市公开设点集资,对于此,被申请人方代理人及证人却虚假陈述,严重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决。而且,我公司提交有林州市公安局证明一份,其内容与我公司提交的林州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中的内容可以互相印证,但仲裁却认为不具有客观性,认定是极其错误的。

3、案涉借款涉及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且在林州市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中已经明确将该笔款项列为非集资款项,且在庭审时申请人也提交了林州市公安局出具的证明,都能证明该笔款项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但仲裁裁决书却错误的认为不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行为所涉及的范围。年12月12日,本案的借款人董群义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在刑事判决书所附的退赔清单中,有安阳鑫鼎投资公司,退赔金额为元。因涉及刑事案件,安阳鑫鼎投资公司也是对债权进行申报后,才会显示在刑事判决书的退赔清单中显示。所以,已经进行申报的不能再就同一事实提起诉讼或仲裁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安阳仲裁委()安仲案字第号裁决书符合第五十八条第(二)、(三)、(四)规定,特向贵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

被申请人安阳鑫鼎投资有限公司辩称:

安阳市宝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1、申请人所述仲裁庭送达程序违法、仲裁庭组成违法不能成立,仲裁庭是按照仲裁程序送达的仲裁文书,程序合法。2、安阳市宝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证人证言虚假的问题不能成立,且该理由系涉及仲裁裁决实体问题,不属于仲裁法第58条规定的撤销仲裁理由。3、案涉借款涉及非法集资款,同样属于仲裁裁决实体问题,不属于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因此,安阳市宝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经审查查明:

安阳鑫鼎投资有限公司以安阳市宝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为仲裁被申请人,于年10月21日向安阳仲裁委员会申请本案仲裁,仲裁请求为:一、裁决安阳市宝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偿还申请人借款万元与支付利息.47万元(年10月17日之前)以及年10月17日之后产生的利息(本金万元,利率为月息2分,期限自年10月17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裁决安阳市宝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安阳仲裁委员会于年8月31日作出()安仲案字第号裁决书,裁决:一、安阳市宝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偿还安阳鑫鼎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万元并支付利息(年10月31日之前的利息.万元,年11月1日起之后的利息以本金万元为基数,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二、驳回安阳鑫鼎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三、本案仲裁费元,由安阳市宝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就本案,安阳仲裁委员会年10月31日、年1月4日向安阳市宝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两次邮寄送达程序与《安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八十二条规定不符,其并未将仲裁规则、仲裁成员名册有效送达安阳市宝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市宝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未实际参与仲裁员的选定。本案仲裁程序存在违法情形。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安阳仲裁委员会()安仲案字第号裁决。

评案

送达程序,在整个仲裁程序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也事关当事人的基本仲裁权利。送达程序如果出现瑕疵,往往会导致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况的发生。如在()京04民特30号民事裁定书中,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海企纺织住所地位于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正如裁决书中所述,该公司通讯地址存在‘特殊情况’,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可以判断,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向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寄送平信预留8天时间远远不够。事实也证明,8天之内该邮件没有送达海企纺织。本院认为……贸仲在明知面临‘特殊情况’的前提下,对于开庭通知预留的送达在途时间不足以完成正常送达工作,应当推定贸仲相应送达工作不符合《仲裁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的首次开庭提前20天通知当事人的程序要求”。再如在()沪74民特43号民事裁定书中,上海金融法院指出“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仲裁庭向沈庞福的住所地即户籍所在地投递有关仲裁材料,但被退回……经查,受送达人沈庞福的居住地址为‘对公’信息,律师持律师证及律所介绍信即可查询。赵航代理人在能够较为方便地获取受送达人居住地址的情况下,疏于履行查询义务,未能向仲裁庭提供有效送达地址,导致沈庞福不能到庭参加仲裁,可能影响仲裁裁决结果的公正性,属于我国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本案例中,法院指出“安阳仲裁委员会年10月31日、年1月4日向安阳市宝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两次邮寄送达程序与《安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八十二条规定不符,其并未将仲裁规则、仲裁成员名册有效送达安阳市宝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市宝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未实际参与仲裁员的选定”,但并未进一步说明送达程序具体出现了什么样的瑕疵,以至于“未将仲裁规则、仲裁成员名册有效送达安阳市宝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市宝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未实际参与仲裁员的选定”。

现行法下,法院撤销仲裁裁决,应当履行相应的报核程序。最高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办理非涉外涉港澳台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经审查拟认定仲裁协议无效,不予执行或者撤销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报核;待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后,方可依高级人民法院的审核意见作出裁定”。本案例裁定书载明,“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裁定如下:撤销安阳仲裁委员会()安仲案字第号裁决”,是否履行了相应的报核程序,并未予以明确。《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图进行一定的调整,第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撤销裁决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裁定”。将来如何协调报核与复议之间的关系,需要进一步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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