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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5/1/10 1: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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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知道“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但喝酒后即使不开车也同样危险,喝酒后人的意识不清醒,行为不受控制,为避免意外的发生,由专人送回家更安全。下面这两起发生在我市的交通悲剧是由行人及非机动车驾驶人饮酒后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导致的,一起来看……

案例一

案情回顾

年1月25日00时19分许,在林州市太行路与林虑大道交叉口北路段,焦某芳驾驶豫E****7号小型轿车沿太行路由北向南行驶时,与醉酒后躺在路面上的郭某海发生交通事故,致使郭某海死亡,事故发生后焦某方驾车离开事故现场。

经抽取郭某海的血液检验,结果显示为92.4mg/mL。

图1.事故现场

法律依据

焦某方上道路行驶时未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夜间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发生交通事故后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和第七十条第一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更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的规定,是造成该事故的主要原因。

郭某海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二)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的规定,是造成该事故的次要原因。

图2.事故现场

责任认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焦某方应负事故主要责任,郭某海应负事故次要责任。

案例二

年12月26日00时07分许,路某辉驾驶豫E****7号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阜民街与老城西环交叉路口东路段时,与喝酒后跌坐在地上的赵某龙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赵某龙当场死亡,车辆损坏。

经抽取赵某龙的血液检验,结果显示为.95mg/mL。

路某辉未规范安全、文明驾驶;未保持安全车速;夜间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和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的规定,是造成该事故的主要原因。

赵某龙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二)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的规定,是造成该事故的次要原因。”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路某辉应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某龙应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

血的教训,生命的教训,如果饮酒后有朋友将其送回家,这样的悲剧就是可以避免的。这时一定有人要问,一起聚餐的朋友未护送醉酒的人回家就没有责任吗?实际上,因为聚餐饮酒发生意外,所有参与者被判赔的案例并不少见,根据近年来一些法院的判例,以下几种情形共同饮酒人要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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