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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5/5/12 17:33:00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辩护)

以下是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关于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江某能,男,出生于重庆市万州区,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重庆市万州区。

因犯盗窃罪,于年9月XX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年7月XX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王某陀,男,出生于四川省达州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重庆市万州区。

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年7月XX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年11月XX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江某能、王某陀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年11月X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年12月XX日,被告人江某能与王某陀为与供货商签订建材买卖合同,由王某陀提供印章图片,江某能安排姜某、袁某(二人均另案处理)在淘宝网上寻找商家,以25元的价格伪造了公司印章。

江某能、罗某(另案处理)使用伪造的印章分别与重庆XX建材有限公司签订了《预拌混凝土合同》、重庆市红榕林商贸有限公司签订了《钢材购销合同》,致使重庆赢登建材有限公司90余万元材料款未结账。

经鉴定,《预拌混凝土合同》、《钢材购销合同》中所盖的“林州市八建工程有限公司”印章系伪造。

年7月XX日被告人江某能被抓获到案,同年7月XX日被告人王某陀经电话传唤到案。

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江某能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取得了被害单位林州市八建工程有限公司、重庆XX建材有限公司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江某能、王某陀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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