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2月7日下午,被告人郭某在林州市合涧镇肖街村常家庄自然村庙荒林坡内祭祀时不慎引燃三名被害人承包林坡上的用材林,过火面积达.4亩,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案发后,郭某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后郭某积极赔偿了三名被害人经济损失。林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在祭祀时,过失引起火灾,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鉴于郭某庭审悔罪,能够赔偿三名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根据郭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判决被告人郭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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