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暂定为:在年4月3日到年11月21日期间买入林州重机股票,并在年11月21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最终索赔条件由法院生效判决确定。
索赔法律依据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
索赔事实年8月20日,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行*处罚决定书》(49号)。证监会查明林州重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林州重机在年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对朗坤科技确认的共计,,.16元在建工程进行了合并披露,导致林州重机年合并资产负债表虚增在建工程2.07亿元,虚减预付账款1.95亿元;在编制合并利润表时,林州重机未对子公司予以资本化的其他应付款利息与母公司抵减的财务费用合并抵消,导致合并利润表虚减财务费用11,,.28元,虚增利润总额11,,.28元,占当期披露合并利润总额的比例为48.72%。林州重机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证监会对林州重机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
拟起诉主体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索赔者需提供资料1.身份证复印件;
2.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复印件或交割单复印件;
3.证券公司营业部出具的证券开户确认单或开户申请表复印件;
4.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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