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4日,林州法院执行终结一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担保人将准备好的10万元案件剩余款交到金融执行庭庭长高志鸿及书记员李志波手中之后,这样说道:“真是悔不当初,要是自己多懂点法律,多了解点担保人的义务,也不至于成现在这样”。
据了解,年3月22日,被执行人呼某和其妻子栗某与中国邮*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州市支行签订总额度为8万元的借款合同,同时,被执行人李某作为担保人以其所有的位于林州市新兴街号-号房产作为上述借款合同的抵押。
然而,自年3月份开始,呼某及其妻子对所借款项本金及利息未再偿还,于是,邮*银行到林州法院起诉,法院经过审理,判决被告呼某和其妻子栗某共同偿还原告邮*银行本息共计.2元。同时,被告李某以其抵押的房产对上述借款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年9月6日,邮*银行在被告拒不履行法律生效判决的情况下向林州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向三名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呼某并未履行,反而一直在外躲避,案件陷入了僵局。
为了尽早结案挽回银行损失,金融执行庭庭长高志鸿与书记员李志波在多次寻找被执行人呼某未果的情况下,决定从担保方李某下手,查封了担保人李某抵押的房产,并第一时间向其送达了查封裁定书、拍卖裁定书。7月26日,担保人李某觉察到事情严重性后,当即与高庭长协商还款事宜,并主动偿还2万元,以表明自己的立场。
没钱怎么办?作为担保人,李某认识到自己担保人的责任后,随即将自己在市区唯一的一处房产变卖,并从中拿出10万元用于偿还该案件的剩余款项。
来源:林州法院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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