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失信被执行人
案情介绍:原告傅晓强诉被告董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林州市人民法院作出()豫民初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董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傅晓强购房款元,被告董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傅晓强违约金元;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计元,由原告傅晓强负担元,由被告董娟负担元。法律文书生效后,被告董娟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傅晓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董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至今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董娟
性别:女
年龄:35
身份证号:
户籍所在地:林州市大菜园村中三巷16号
立案时间:年3月6日
执行案号:()豫执号
执行法院:林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书:()豫民初号民事判决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林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84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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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州市人民法院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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