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河南林州的杨晓林怎么也想不通,刑事判决认定是自己的车辆,但是民事判决却认定和自己没有关系,“同一个法院,两份判决书‘打架’,我的车辆不知道该给谁要了,明明是我的车,却被法院判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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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林州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查明的事实
“法声”从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林州法院)公开的生效裁判文书已经查明的事实获悉:年下半年,被告人王少强以当婚车名义将受害人杨晓林的宝马X5(车牌号为陕AU)借走,之后将该车抵押到郭*义处借15万元用于*博和日常花费,法院另查明,涉案车辆系杨晓林于年4月15日从他人处以35万元的价格转质押取得。
杨晓林告诉“法声”,车是他通过正常程序买的,被告人王少强骗车的事实公安、检察和法院也认定了,“我认为公、检、法本应追回我的车,但是,公安局和检察院都没有追回我的车,负责刑事审理案件的主审法官却告诉我,让我通过法院起诉要回我的车……”
“受害人”杨晓林不明白,原本简单的事情,犯罪分子王少强将自己价值几十万的车以结婚的名义骗走后,又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15万从郭*义处办了所谓的抵押,“这明显都是犯罪嘛,郭*义是否审核了车辆的手续?如果没有审核车辆手续,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把钱放给犯罪分子是什么性质?为啥公、检、法都不去追究?”杨晓林非常气愤,“最后判决,让犯罪分子将15万退赔给郭*义,而让我重新起诉,这还有天理吗!?”
但是,“胳膊拧不过大腿”,纵然林州法院刑事判决并没有将车作为赃车返还给杨晓林,但是终究认定了车是他的。
年11月,杨晓林以原告的身份起诉了郭*义,原本杨晓林是充满信心的,“车是我的,王少强骗我的车抵押给郭*义从郭处拿走了15万是事实,法院也判决王少强要退赔给郭15万,刑事法官给我答疑的时候也说,‘只要一告郭*义,车就给你了,郭*义总不能既得15万,又占着你的车吧……’”
经过开庭审理,年2月26日杨晓林领到了民事判决书。
“一看判决结果,我彻底傻眼了,法院驳回了我的起诉,”杨晓林忧悒愤懑地说,“我仔细看了一下理由,这次法院认为涉案车辆我不是所有人,和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河南林州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查明的事实
杨晓林反复向“法声”强调,原本简单的案件被司法人员搅成了一锅“粥”,公安局为啥破了案不追回我的车?检察院作为审查监督部门为啥又“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人民法院最后“葫芦僧判葫芦案”出了两份“打架”的判决因由何在?
“我认为最核心的问题是权力干预司法,民事案件的被告郭*义背后有更大的势力,宝马车长期被林州一个*府干部开着,我们也曾经举报过,但是最后不了了之,”杨晓林最后表示,“我会继续实名举报,不怕打击报复!”
“法声”从杨晓林被骗的这一起案件林州法院的生效判决书中注意到,郭*义除了参与杨晓林涉案车辆的抵押外,还涉及其他车辆的买卖,其也是林州本地人。
……
针对杨晓林车辆被骗林州法院“打架”判决等涉法问题,河南安阳长期从事审判一线的一不愿透漏姓名的司法工作者综合表达了这样的看法,首先,《刑法》规定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即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赃、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本案中,郭*义到底在收购犯罪人涉案车辆的时候是否严格审查了相关手续?是否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应该“一竿子到底”弄个水落石出,因为这是一个净化法治土壤的问题!林州公安是否存在有案不查,有案不立等问题?令人生疑!
检察院是否在本期犯罪中很好地履行了自己审查监督的职责,也应该打一个大大的问号。
关于法院的判决,“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车是受害人的,但是并不处理;民事判决又认为车不是受害人的,”最终,让受害人“无路可走”!
这样的判决,让公众如何评价!司法从业人员的底限和操守在哪里?
希望纪委监察部门能严肃彻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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