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9日夜11时,历经河南林州警方坚持不懈数月攻坚,二天一夜辗转千里跨省追捕,涉嫌抢婴犯罪潜逃十七年的张某在江苏省徐州市被成功抓获。
年至年期间,胡某、郭某、张某业、丁某、陈某、张某、宋某等人在河南省林州市、安阳县等地打工期间,采取事先踩点、夜间破门而入、持棍棒殴打等暴力方式,抢劫作案11起,抢夺婴儿11名转手倒卖。
“人贩子”向来都是一个带血的字眼,每一个被人贩子拐卖的婴儿的背后,不只是每个婴儿悲惨的人生,更多的是每一个家庭的破碎和每个家庭一生的不幸。大部分人认为,这些人贩子处以极刑都不为过。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一般拐卖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拐卖儿童达到3人以上的,就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会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本案中男子团伙作案,与其余的犯罪分子构成本罪的共犯,且潜逃拒捕,没有法定的量刑从轻减轻的情节。以入户抢夺的手段拐卖多达11名儿童,手段极为恶劣,构成本罪第五款的规定(以出卖为目的,用暴力的方法绑架儿童),本罪与第条的拐骗儿童罪属于法条竞合的关系,根据司法审判,拐骗儿童又出卖的,只定拐卖儿童罪。
在作案期间,由于入户抢夺往往伴随着暴力手段,难以避免对其家庭财物及成员的伤害和侵犯,故容易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等财产犯罪和威胁人身安全的犯罪。根据司法解释相关规定,抢夺的手段内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是拐卖罪的结果加重犯(如果在抢夺既遂以后实施了杀人灭口的行为,则构成故意杀人罪,当与拐卖妇女儿童罪数罪并罚)。
此罪不重罚不足以平民愤!十几年前做的恶,能够苟活这么多年已经算是便宜他了。更重要的,是要以儆效尤!只有当那些企图贩卖人口的人真正畏惧了,才会有效遏制其行为。而对“它们”的仁慈,就是对无数个“受害者”的残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