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投资者诉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ST林重,)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传来新的进展,又一批投资者递交索赔材料获得立案。该投资者索赔案已多批次获得法院立案,且前期已有投资者一审胜诉判决以及部分投资者和解已获得赔偿。
林州重机(ST林重,)分别于年8月20日和年4月2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行*处罚决定书》、《行*处罚事先告知书》。随后都由此引发投资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索赔诉讼,案由为公司证券虚假陈述。目前已有多批投资者递交索赔材料获得法院立案,第一次被处罚的索赔时效已过去大半,还未报名索赔诉讼的适格投资者可尽快提起民事索赔诉讼。
依据《证券法》及虚假陈述最新司法解释,结合林州重机(ST林重,)发布的公告内容,该案件的索赔条件为:(1)在年1月1日至年11月15日之间买入林州重机(*ST林重,)股票,并在年11月15日以后卖出或仍旧持有林州重机(*ST林重,)股票而亏损的投资者:(2)于年4月3日到年11月22日之间买入林州重机(*ST林重,)股票,并在年11月22日以后出售或仍旧拥有林州重机(*ST林重,)股票而亏损的投资者。